CFP供图现如今,餐饮行业一些包房缴纳各类“低于消费”已司空见惯,这种现象否合理?“低于消费”究竟该不该缴?该缴,有什么依据?不应缴,违背了什么规定?“低于消费”五花八门●很多餐馆包房的“低于消费”以致于三五千元,有的餐馆则变相提价3月26日晚上,笔者回到坐落于北京市朝阳区的一家餐馆,一进屋服务员就提醒“包房的‘低于消费’早已中止,只是菜品价格略有不同”。笔者实在一挺昂贵,就转入了包房用餐。再往了包房,一看菜单,大家的第一反应都是“这菜价提升得可不是一点点啊!”餐馆领班急忙出面“救火”:“现在我们旗下的所有餐馆不仅中止了‘低于消费’,连服务费也中止了。
每个包房都有专门的服务员获取服务,所以包房的菜价比大厅额喜一些。”88元的臭鳜鱼在包间里变为了98元,12元一碗的热干面变为了16元,就连米饭也从2元一碗变为了3元。
这么一算数,每道菜的提价幅度都在10%到30%之间。不仅如此,一些在大厅中可以点到的物美价廉的菜品,在包房的菜单上也就让踪影。
“还不如以前多交10%的服务费呢。”大家纷纷议论。
本来以为无“低于消费”的包房觉得并不大实惠,大家也没有敢点酒水,就这样一顿饭下来,虽然吃得和大厅里差不多,但是却多花上了200多元。或许是在包在房里的责怪引发了餐馆服务人员的“警觉”,结账时的消费小票上,餐馆名称被齐刷刷地扔掉了。手里拿着这张“咬死”小票,笔者也不能苦笑。笔者的经历决不是个例,在餐饮业中,“低于消费”堪称是五花八门。
这几天,笔者了解到,北京王府饭店JING餐厅,包房“低于消费”3000元,另收10%的服务费;以经营北京家常菜居多的小王府日坛店,小包房“低于消费”2000元,大包房“低于消费”5000元,且不包括酒水消费……如今北京市的很多餐馆,包房的“低于消费”以致于三五千元,让不少消费者望而却步。餐馆明码标示包房的“低于消费”金额,消费者大不了去大厅用餐,或者索性换家餐馆,比起这样的“明枪易躲”,笔者经历的“暗箭”堪称让人心里憋屈,有苦难言。
和亲朋好友在餐馆包房中聚餐,本来既有面子又尽兴。但是由于各种各样的“低于消费”,有面子变为了硬撑面子,尽兴变为了扫兴。
消费者代价了更加多的费用,却没不吃到更佳的饭菜、获得更加优质的服务。现如今,包房“低于消费”在消费者中间是人人喊打,但是“低于消费”却不像“过街老鼠”那样失魂落魄,忽略毕竟大摇大摆,盗贼在城市的餐饮业中。各方观点众说纷纭●商家:不另设“低于消费”,无以交还成本;专家:伤害了消费者权益“低于消费”究竟该不该缴?商家和专家各执一词。
商家指出,一个包房投放上百万,如不另设“低于消费”,很难交还成本。当被问到“低于消费”违背中央的政策精神,又侵犯消费者合法权益,为什么还要坚决另设“低于消费”的问题时,商家的态度很简单:一方面,商家大多回应不大清楚最近的政策,同时还甚有底气地声称绝大多数餐馆包房都另设“低于消费”,又不是羞我一家;另一方面,商家也大吐苦水,说道包房菜品和服务质量都更佳,投放更加多,设置“低于消费”理所应当。
北京紫云轩茶事餐馆人员在拒绝接受电话咨询时说:“我们整个餐馆只有一间包房,装潢极佳,环境极好,不仅能不吃上大厨研制的‘创新菜’,还能享用到多个服务员的服务,‘低于消费’5000元觉得远比盈。”北京梅府家宴的说道法则是,餐馆的厨师都是高薪聘用,服务员也是清一色经过培训的,一个包房的投放就过百万。如果没“低于消费”,餐馆难道就无法之后经营下去了。
消费场所的“低于消费”究竟通不合理、违不违法,在学术界有有所不同观点。中国消费者协会副会长、中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研究会副会长刘俊海的观点很具体,“即便餐馆在店堂通告,指明消费者有关‘低于消费’的信息,这种不道德也违反了合同法与消费者权益保护法,而且违反商业伦理。‘低于消费’条款归属于合同法与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禁令的‘霸王条款’(显失公平的格式条款),是违宪合同条款。”我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规定:“消费者拥有公平交易的权利。
消费者在出售商品或者拒绝接受服务时,有权取得质量确保、价格合理、计量准确等公平交易条件,有权拒绝接受经营者的强迫交易不道德。”在刘俊海显然,“低于消费”也伤害了消费者的公平交易权。消费者不吃多少饭,递多少钱,天经地义。
但是,按照低于消费条款,即使消费者不吃没法低于消费金额的饭,也要交纳低于消费金额,这归属于劫掠消费者财富的不道德。同时,这与党中央提倡节约、赞成浪费的方针政策堪称背道而驰。专门研究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的中国政法大学教授柳经纬将“低于消费”侵犯消费者权益的情形分成两方面:一方面是经营者并未事前告诉消费者“低于消费”,在收费时却按“低于消费”标准强迫缴纳,这归属于不公平交易;为符合“低于消费”金额,强迫拒绝消费者减少本不必须的消费,这归属于强迫交易。另一方面,虽然经营者告诉了消费者有“低于消费”,但是“低于消费”价格奇高,让消费者望而却步,这如同出租车拒载,某种程度是对消费者权益的侵犯。
而中国人民大学法学院副教授、北京市消费者权益保护法学会理事姚海放则指出,无法一概而论,从消费者权益保护法和反不正当竞争法的角度来看,应该区分三种有所不同情况:如果只是部分餐饮企业设置“低于消费”条款,消费者有自由选择其他餐饮企业展开消费的权利,这种情形会伤害企业间的竞争,也会伤害消费者权益;如果“低于消费”条款沦为餐饮行业的广泛作法,这就必要伤害了消费者权益;更进一步,如果原作“低于消费”沦为餐饮行业的行业标准,就不仅是对消费者自律选择权的伤害,更加有可能不存在行业协会独占的指控。消费者该如何维权●或向消协滋扰,或向工商部门检举,或向法院控告,保有好涉及证据姚海放指出,如果从市场规制的角度实地考察,对餐饮企业设置“低于消费”不道德的惩处主要不应由工商局来继续执行。但目前,我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未必要对侵害消费者自律选择权的不道德设置行政处罚。
回应,刘俊海建议政府执法人员部门不应充分运用法律彰显的行政指导、行政调查、行政处罚与行政妥协等法律职责,旗帜鲜明地维护消费者的合法权益,责令其暂停营业、限期排查;情节严重的,不予罚款,甚至吊销其行政许可或营业执照。“对于执迷不悟的商家而言,行政指导是教育,行政处罚也是刻骨铭心的教育。
当然,信誉制裁也很最重要。执法人员部门把明知企业划入黑名单,也要把爱护消费者、道别‘低于消费’的商家列为白名单。”中南财经政法大学教授、社会发展研究中心主任乔新生特别强调,对于餐饮行业中形形色色的“低于消费”,不仅必须国家实施涉及政策法规展开惩处遏止,消费者本身也应该增强维权意识,根据有所不同的情况采行有所不同的措施,自发性展开杯葛。面临餐馆包房的“低于消费”,姚海放支招:消费者可以“用脚投票”——或自由选择在大厅用餐或到没“低于消费”的餐馆用餐,防止助长此类餐馆的不道德;或与餐馆展开协商,声明“低于消费”条款归属于霸王条款而违宪,消费者有权按照实际消费情况来缴纳费用;或向消费者权益维护协会滋扰,或向工商主管部门检举,催促对纠纷展开处置。
当然,最后消费者还可以自由选择向法院控告,催促法院证实该霸王条款违宪,并责令商家归还额外缴纳的餐费。但消费者应该留意保有好涉及证据。对于滋扰,乔新生认为,在现实生活中,由于价格主管机关、工商行政管理机关以及行业主管机关实施的是事后监管,在一般来说情况下不有可能到现场及时处理,结果造成消费者的滋扰成本极大,许多消费者宁可忍气吞声,也不愿向行政主管部门滋扰。
这是我国未来行政管理体制改革必须解决问题的问题。原文地址:http://finance.sina.com.cn/consume/puguangtai/20130403/04341503680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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